其他事项
(一)设立“宜昌市社会救助局”,为市民政局管理的相当副县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实认定工作;负责筹集分配城区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拟订城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检查全市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情况。
核定市社会救助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副县级)1名,副局长(正科级)1名。
(二)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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