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 政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三、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 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监督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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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宣传科)。负责机关行政和党务日常工作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财务、内审等工作。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组织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牵头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污染防治科。负责大气、噪声、地表水、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与碳减排工作。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生态环境应急工作及跨区域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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