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法制宣传、法学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
(三)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警用车辆及服装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九)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管理全区基层司法所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