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全区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全区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
(五)管理、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六)负责全区的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协调全区“148”法律服务工作。
(七)协助市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有关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负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和本系统装备及警务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
(十三)监督和指导全区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区劳动教养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