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旅游业、文化艺术、新闻出版、著作权、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研究编制全区旅游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全区旅游业发展,指导全区旅游工作;拟定全区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开发战略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旅游推广活动;协调媒体联络和旅游新闻报道工作。
(三)组织全区旅游资源调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开发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产品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检查全区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行业信息发布和旅游产业信息化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牵头重点旅游区域和重大旅游项目的规划编制和建设方案的审查工作,参与与旅游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的规划审查工作。
(五)负责牵头协调、统筹安排旅游发展专项基金,参与安排和协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六)负责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行为;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行业应急救援、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七)组织、指导、协调我区重点旅游节庆活动;统筹、协调、指导本区旅游会议、展览等与旅游相关的大型活动;推进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温泉、体育、高尔夫、森林、乡村生态旅游等新兴旅游休闲发展的工作;协调、推动重点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本区旅游企业及旅游办事机构的市场开发工作。
(八)负责组织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目的地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实行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推动旅游产业信息化发展。
(九)指导旅游行业人才开发、交流和管理;负责制定旅游人才培训规划;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旅游协会及其他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研究制定全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广播电影电视体制改革。
(十一)指导各类文体广电事业的建设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发展及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指导、管理公共图书资料(文化信息资源)的发行和借阅;拟定全区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全区各类文物保护单位。
(十二)依法管理全区文化娱乐、新闻出版市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依法审核审批;组织指导全区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及“扫黄打非”工作,查处各类非法经营与出版发行活动。
(十三)监督和指导全区广播电视宣传,组织实施“村村通”、“户户通”广播电视工作,依法管理广播电视网络、卫星电视和广播接收设施,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负责城镇电影院规划布局,组织实施农村“2131”电影工程。
(十四)依法主管全区体育工作,协调体育事业的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制定全区性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计划,组织指导全区性体育竞赛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体育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规划、协调全区体育设施布局,依法监督管理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体育经营活动,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
(十五)负责全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指导文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大力繁荣发展全区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十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指导乡(镇)、社区旅游管理机构、科级宣传文化信息服务中心业务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