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市场、房屋租赁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区域住房建设、住房保障等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二)负责贯彻本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市场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备案、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等房地产业交易相关主体及行为管理。负责本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相关工作。负责本区房屋产权管理、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等工作,维护楼盘表及房屋面积数据库。
(三)负责本区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住房保障体系,拟定本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以及街道(镇)做好本区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负责本区私房落实政策工作,做好私房落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四)负责本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指导街道(镇)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贯彻执行本市房屋(含附属设施)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负责本区内老旧住房巡查排查和隐患处置工作。负责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的监管。指导并推进本区住宅的修缮改造工作,会同区相关部门推进城市更新和居住房屋的功能完善。负责区内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参与历史风貌区建设项目的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负责本区房屋征收事务所的备案管理和征收人员的岗位培训。组织协调房屋征收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推进本区存量拆迁基地的收尾工作,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负责本区域国有土地上公益性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行业指导与管理。
(七)参与住房建设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确定,对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提出意见。负责本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使用和管理。负责本区新建住房交付使用的行政审批管理,组织协调住房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
(八)负责对区房管集团房屋管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业务指导,协同区政府国资部门,按照功能性、公共性、专业性的要求,加强区属房管集团的专业服务。
(九)负责本区房地产市场、房屋租赁、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负责房屋管理信息化建设、行业科技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统筹推进本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效能建设。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及复议事务办理工作。指导并协助做好本区房地产市场、房屋租赁、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统筹指导、推进辖区各物业公司、房修工程和拆迁基地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处理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协调处理化解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建立常态长效机制。
(十二)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定编3名)
负责落实党组的决议、决定,承办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统战、人民武装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公文电的处理、文稿审核和归档。负责决定、决议和领导批办事项的落实督办。负责会议、活动、对外联络、对外接待的组织和安排。负责信息的收集和编发。负责固定资产和后勤管理。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监督执行。分解各级各部门考核任务,落实考核责任。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来信来访接待。协助党组做好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定编3名)
负责党组织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指导检查党支部执行党的组织制度和党内生活制度情况。指导党支部的考核、积极分子的培养、党员的发展、党员民主评议等工作。负责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工资待遇、干部教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的人员招录、调任、辞职、退休等审批手续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和局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法制科)(定编3名)
负责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承办(或转办、督办)、决定、制证等环节,并集中至区行政服务中心为综窗受理提供后台支撑和业务咨询等。统筹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本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统计分析和案卷整理归档。负责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市场、房屋租赁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法制工作的宣传。负责涉及本机关信息公开、复议、诉讼工作。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负责各类法制工作,包括普法依法治理、法律审核、为各科室和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四)资金管理科(定编3名)
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并指导实施,统筹局系统部门预算资金。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财务计划、统计的审核、报送工作。审核申请预算资金拨付,指导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正确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各项规章制度,监督预算有效执行。负责局房管业务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及各类会计报表编制。负责银行账户、财政票据等管理工作。协助固定资产管理。
(五)住房保障管理科(落实私房政策科)(定编3名)
建立健全本区住房保障体系。拟定本区住房保障相关管理政策。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使用和监管。参与制定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负责本区私房落政政策实施。妥善处理“文革产”“错改产”“代管产”“动员回乡产”以及“文革”前被错误没收私房等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本区代经租矛盾化解工作,做好本区私房落政房源管理工作。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定编5名)
贯彻执行本市房地产市场政策。组织开展本区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备案、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负责对本区房屋产权、楼盘表和房屋面积、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本区房地产市场监管,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相关工作。参与住房建设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确定。负责本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的行政管理。
(七)物业管理科(定编5名)
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确认等事项。指导街道(镇)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街道(镇)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八)房屋安全和修缮监督科(历史建筑保护科)(定编5名)
贯彻执行本市房屋(含附属设施)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处置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指导并推进居住房屋的修缮改造工作,会同区相关部门推进城市更新和居住房屋的功能完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做好老旧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处置工作。负责本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指导协调街道(镇)开展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参与本区历史风貌区建设项目的管理。
(九)房屋征收监管科(定编3名)
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拟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局备案。受区政府委托,审查核发房屋征收决定。负责本区房屋征收事务所的备案管理和征收人员的岗位培训。组织协调房屋征收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推进本区存量拆迁基地的收尾工作,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协调推进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工作。负责本区域国有土地上公益性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行业指导与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