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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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转变
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生态咸宁。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档案管理、信息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政策、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生态环境重大综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议起草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生态环境局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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