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划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及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本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调查处理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区污染物减排工作;编制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负责指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牵头编制的重大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五)负责对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划归到区行政审批局的5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的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工作,负责排污费征收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指导、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负责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编制全区环境保护目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湿地、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八)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有关环境标准;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区环境质量公报。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法规知识;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督察全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区委、区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的情况。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