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等农牧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推进农牧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畜产品生产。
(四)促进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定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农牧业产业保护对策建议;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
(六)组织、协调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动物重大疫病防控。
(八)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责任。
(九)管理、发布农牧业经济信息和农畜产品市场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农牧业统计工资。
(十)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十一)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
(十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组织、指导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牧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组织、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的发展;组织、指导冬虫夏草采集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