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二)增加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组织创建申报环保模范城市职责。
(五)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六)加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孝感生态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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