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目标,拟定年度本区城市管理的任务和重点。
(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完成行政执法的目标和工作规划。
(三)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受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4·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6·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7·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8·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9·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四)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专项行政执法行动。
(五)负责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六)受理有关规定由本局管辖的和上级部门交办或指定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
(七)负责受理并转发全区各类城管执法方面的投诉、信访等案件。
(八)协助户外广告设置设施规划的实施;实施本辖区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备案;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以及执法工作。
(九)负责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规范执法人员行为。
(十)负责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察工作,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上报。
(十一)负责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以及辖区内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二)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职责。
(十三)负责对下属事业单位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监督管理其资金使用情况。
(十四)负责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部门工作的建议和提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