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
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08年成立之初确定的立部之本。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两化深度融合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落实《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2014年11月,工信部组织编制了《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指南》,其中明确提出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需要多方参与,协力推进,分级、分类推进首席信息官制度的贯彻实施。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企业开展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
首席信息官(即cio)的主要任务是促进信息技术和各项业务的融合,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发展模式,提升企业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国家推行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正是为了使首席信息官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使首席信息官成为两化融合在企业贯彻落地的重要抓手和主要经办人,推动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和转型升级。
由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再连、首席信息官阮盛维联合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吴洪立、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胡道发、厦门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心主任林和坤 、并与海翼集团、联想移动等数十家大型工业企业cio协商沟通,决定共同发起成立厦门市首席信息官协会,在政府领导、社会民间组织及广大厦门企业的支持下,协会于2015年8月成功举行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厦门市民政局和经信局领导出席了会议。协会正式成立。从此,厦门的广大企业cio真正有了属于自己的协会,有了自己的家园!
指导单位
厦门市首席信息官协会(简称厦门市cio协会)在厦门市经信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协会各项工作,履行协会各项职能,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
服务理念
【共享】
共享信息、共享经验、共享创意、共享资源
【共创】
整合资源,众筹众创
【引导】
引导企业建立cio制度,引导cio推行信息化应用
【引领】
协会及cio引领企业信息化建设,登顶国内、国际市场
社会职能
开展行业调研,传递政策信息
推进职业进程,组织会员活动
开展交流培训,整合资源平台
协助政府事务,助推公益事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厦门市首席信息官协会
英文名称:cio association of xiame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首席信息官(英文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以下简称:cio)及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科研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和业内专家、学者,促进厦门市信息化战略的实施,推进职业规范,改善成长环境,提升队伍素质。积极推动区域内首席信息官的交流合作,为企业首席信息官提供人才储备。做好厦门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618号3楼之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拟制cio职业标准,推进cio职业规范建设;
编辑内部刊物,为会员提供咨询、交流与培训服务;
承办政府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需按规定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副会长、理事会授权通过并由秘书处审核后予以确认,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及时反馈交流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不按《会员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回。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其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九)开展本会各机构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社会上具有先进性;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会事业,乐以奉献;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一定组织协调和工作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秘书处工作,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会长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任名誉职务和高级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文秘、联络、会务、财务等事务,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28日厦门市首席信息官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