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职责。
2、增加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炉法黄磷尾气、电石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批准职责。
3、增加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许可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职责。
2、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协调监督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的职责。
3、加强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生态保护管理职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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