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监督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二)负责重大环保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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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财务、信息、人事、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公务接待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指导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二)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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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职责。
2、增加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炉法黄磷尾气、电石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批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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