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相关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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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行政事务、文书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维稳、政务公开、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核、报备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与服务管理科。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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