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州审计工作,制定审计工作规划,确定工作重点,制定业务工作年度计划,领导全州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审计业务。
(二)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对州级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和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监督。 2、对下级政府的财政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有金融保险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财务收支、信贷计划执法情况以及证券发行、经营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含战恢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州属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各县县委书记、县长、公、检、法、财政、审计局长及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为主的企业主要领导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可接受委托对州中级法院院长、州检察院检察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根据需要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直接进行审计监督。
(三)受理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结论、审计决定等审计事项不服 提出的复议和申诉。 (四)协同县委办理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事项。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专项审计,并向州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汇报,提出意见建议。
(六)指导、监督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业务工作。
(七)组织全州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试、考核工作。
(八)承办州委、州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