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历史
望谟解放后,1953年成立县检察署,由县公安局局长姜曰存兼理检察署工作。公安、检察合署办公,使用省人民检察院署颁发的“望谟县人民检察署”木质方印一棵和同文的木质条戳一枚。1954年县人民检察署正式挂牌办公。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各级人民检察署改称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据此,1955年1月将“望谟县人民检察署”改称“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但印信仍暂用人民检察署之方印和条戳。至1956年始启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圆形印章。首任检察长魏庆适。院址:县城民族路。县人民检察院随行政区划变更,先后隶属兴义专区、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检察分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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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规定,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制定检察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案件,实施立案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三)依法办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
(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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