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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投资促进、经济合作和区域协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拟订全市投资促进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三)负责研究国内外投资促进政策和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四)负责建立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全市投资促进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牵头组织全市性境内外各类投资促进活动,负责全市投资环境和重大招商项目的包装、宣传、推介工作。

(六)负责市产业投资基金在投入新引进重大招商项目时的项目遴选和评审工作。

(七)负责研究拟订投资促进市场化运作办法,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开展市场化招商。

(八)负责推进我市与国内外友好城市及其它地区、组织的区域合作交流。

(九)负责加强市域内异地商会的建设管理和异地安徽(宣城)商会的联络对接工作,充分发挥商会组织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

(十)负责全市投资环境建设情况的调研及督查通报工作,组织拟订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协调做好投资促进、项目落地服务工作,协调重点项目推进。

(十一)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园区等招商主体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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