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协调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县(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以及“救急难”工作。组织实施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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