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和管理社会团体工作,落实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会团体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县(市、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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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办公室(财务科)
协调处理全局政务、事务工作,承办全局重要会议;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政策、规章和条例;负责机关督查、行政复议、信访、信息、文秘、议案提案、档案、保密、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公务接待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经费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和民政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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