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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环境保护局

机构设置

办公室:

组织协调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后勤服务、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规章制度的落实及监督检查。

法规宣教科:

负责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法制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对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审查;负责相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群众工作、印章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全区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信息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财务审计科:

负责全局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工作;负责排污费的解缴;负责人员工资调整、养老保险等工作。

环境管理科: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根据上级要求拟订本区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责本区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废水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监督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拟订本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承担本区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全区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

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

1、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工作。

2、依据天桥区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不包括建筑施工工地)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的全过程检查;总量减排、限期治理项目的现场监察工作;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转移、储存和处置情况的现场监察。

5、负责省、市、区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及省厅“四个办法”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环保专项行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6、负责自然生态保护监察、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对辖区河道排放污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烟尘治理办公室):

1、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工作。

2、负责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对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堆场、露天仓库物料堆或者废弃物料堆的管理,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不断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

3、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核定和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4、负责辖区的秸秆禁烧工作。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加强秸秆禁烧巡查,确保实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和国家卫星零监测的目标。

5、负责辖区机动尾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机动车尾气检测线运营的监管及合格证的核发工作;负责机动车尾气抽检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上级反馈及群众举报冒黑烟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受理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及信访工作。

7、负责辐射源的环境监察工作。

8、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环境监测站:

1、对本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订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2、对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3、完成环境保护法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参加区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5、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

6、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8、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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