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财政工作的法规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有关财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具体规定;指导全县部门、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拟订财政税收的发展目标、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编制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参与制定各项区域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区域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入和公共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监督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预算外资金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
(四)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承担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转让和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五)负责和监督县级财政在经济发展、国家和县级投资项目方面的财政拨款,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六)承担政府性外债项目的筛选、立项、评估、论证和初审上报,以及承贷、转贷、还贷并监督贷款的管理使用。
(七)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管理;组织财政人才培训。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