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 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及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任务领导全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四) 依法国家机关工作人民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 对全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 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刑罚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
(八) 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 对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十二) 指导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和物证检验、鉴定复核工作。
(十三) 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制定区有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四) 负责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十五) 协同地方党委搞好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监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六) 规划和指导区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按照规定,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及涉久案件的侦查工作。
(十七) 负责其它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