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督查、宣教、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档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政策、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生态环境重大综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议起草工作。协调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二)法规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做好环境执法规范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工作,牵头市承担的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组织起草综合性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预决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指导和监督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与考核,组织实施跨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负责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七)土壤和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九)固废和核与辐射监管科。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安全工作。
(十)环境监测和应急信访科。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机关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生态环境舆情的收集、研判、应对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精神文明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老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