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及省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市相关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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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派出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绩效考核办公室)
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督察督办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年度重点工作的绩效评估工作。根据全市绩效考核总体工作安排,落实对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评工作。督促、检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对各区、县(市)及市直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察、考评,下达重大环境问题的整改督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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