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对辖区内从事演艺活动、出版活动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2·对辖区内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行业监管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推进本区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2·强化对本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行业监督的职责。
3·加强对本区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的职责。
4·加强本区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5·加强培育、引导和扶持本区文物和博物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领域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职责。
6·加强对本区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7·加强为中央、北京市在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服务的职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