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在顺义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顺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顺义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顺义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顺义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顺义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顺义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顺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顺义区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顺义区各镇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顺义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顺义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顺义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根据顺义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根据顺义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七)在顺义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顺义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