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简介
成立以来。积极担当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角色,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并对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议,大力争取各级政策资源,参与行业自律与惯例的制定和推广,促进区内外经贸交流与合作。
商会坚持服务立会、服务兴会,紧密联系广大会员,努力为会员单位多办实事,多提供有效的服务,并通过服务会员企业推动顺德纺织行业继续发展。
商会管理规范,在管理机构中,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下设“一室六部一分会”,包括商会办公室、外联部、拓展部、信息部、会员部、内务部、项目部及纺织印染分会。于2011年被区社会工作部评为aaaa等级商会组织。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中文全称为“佛山市顺德区纺织商会”(简称:顺德纺织商会),英文译名为“ shunde textiles chamber of commerce of foshan city”,缩写为“sdt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顺德区纺织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行业会员服务,提供信息、咨询、交流、促进、调研、培训、沟通等各项工作;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反映行业和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维护全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行行业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避免行业内部无序竞争,促进全区纺织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活动地域为佛山市顺德区。
第六条 本商会的地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宜新路1号银海大厦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让会员及时掌握行业动态;
(二)促进会员的沟通、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加强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发,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三)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五)协助政府管理部门搞好全区纺织行业的管理工作。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围绕质量、工艺、设备、操作等基础技术管理工作,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
(六)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的技术交流,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的合作;
(七)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国内外有关的技术、经济情报及市场信息。并及时组织传递和提供咨询服务。不定期地出版发行刊物和信息资料;
(八)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预测国内外市场纺织产品的流行趋势,组织产品开发和新产品的交流展评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论证等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才,提高职工素质;
(十一)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二)推介我区行业投资环境,协助会员开展招商引资;
(十三)接受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纺织行业的方针政策,促进业内交流和协调发展,开展培训、咨询等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商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根据本商会章程对入会单位进行审查;(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同意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享有本商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技术咨询、企业管理等各项服务;
(四)对会员企业内存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问题,有向商会提出给予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支持商会的工作和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商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五) 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六) 一般会员单位、监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商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通过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任制的则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商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须经2012年2月29日会员大会暨换届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商会于2010年4月20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