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商丘市主体功能区划;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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