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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司法局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和考核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指导和监督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管理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五、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依法对仲裁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七、管理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指导、管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

九、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计划、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及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

十一、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归口管理市法学分会;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教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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