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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扶贫开发局

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执政能力,推进局机关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参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二、全局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

三、局领导班子及各科(室)成员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本局行政职能。提高协调多方支持和实施扶贫规划的能力。

四、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按照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要求行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五、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对重大项目和重要事件的决策,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六、统筹安排年度工作,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适时调整。

七、实行“两大开发”项目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第二章 领导班子成员及其职责

八、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副局长向局长负责。各科(室)科长(主任)向局长和副局长负责。

九、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各自分管的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局长负责某方面工作。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同时负责做好局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各科(室)科长(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工作,完成局长和副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各科(室)科长(主任)组成,由局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指示、重大决策和有关会议精神。

2、研究讨论和安排部署全局性的业务工作。

3、研究拟上报审批的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

4、听取各科室的工作汇报。

5、研究决定科员及科员以下工作人员岗位调整、有关人员聘用及劳动工资等问题。

6、研究审定市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决定推荐省级先进集体和个人人选。

7、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十二、局务会议的议题由科室负责人提出,主管局长审核,综合科收集整理,经局长同意,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会议由综合科负责组织。

十三、副局长受局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四、市局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须征得主管副市长同意。会议研究事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须经局务会议讨论。

十五、省扶贫办委托本局承办的全省性会议,由本局写出书面报告,同时附省办的函件、传真、电报等文件报告市政府。

十六、会议遵循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四章 公文审批

十七、审批公文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办理:属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局长审批;属于正常业务工作,按照分工由副局长处理;属于各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各科(室)负责办理。

十八、本局发文,上行文由分管局长初审,局长签发;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局长签发或由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签发。

十九、拟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代市政府起草的文稿,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列出双方理据提出建议报市政府。

二十、对各县区扶贫局上报的请示事项,应在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对相关部门会签的文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复。不能及时办复的,要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

第五章 工作落实

二十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二十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十三、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件批示,按批件批示内容,由分管副局长负责限期办理。办理结果经局长审定后报告批示领导。

二十四、市人大议案、市政协提案,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意见,按内容由分管副局长负责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组织分管科室办理。办理回复经局议案、提案办理领导小组审查后,三个月内办结。

二十五、局长、副局长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科长(主任)须按时完成,并报告办理结果。综合科负责督办。

第六章 作风纪律

二十六、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检查、调研工作中做到四不准:一是不准喝白酒,到乡村下乡一律在乡镇机关灶或农户就餐;二是不准接受礼金、土特产品及其它物品;三是不准参与公款消费的娱乐休闲活动;四是不准接受相关部门、企业为争取项目、资金所摆设的宴请。

二十七、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和局务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会上提出,讨论决定。代表扶贫局发表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局长同意。

二十八、公务接待要做到热情周到,勤俭节约,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二十九、局领导不参加任何奠基、剪彩等活动。

三十、局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及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副局长、调研员和副调研员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各科(室)科长(主任)要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汇报工作,重大紧急事项也可以直接向局长报告。对突发性重大特大事件在报告局长的同时,可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不得延误。

三十一、局领导出境学习、考察需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市长批准。

三十二、局长离开机关外出须经市长批准,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副局长离开机关需经局长批准。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指派,请假、休假审批权限按照局机关制定的《请假制度》和《休假制度》执行。所有工作人员在出差、请假、休假及业余时间,都要保持联络畅通。

三十三、本规则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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