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网点
区县 | 通讯地址 | 交 通 | 业务受理时间 | |
黄浦 | 福州路725号4楼(近西藏中路)邮编:200021[自2012年1月4日起原事务受理办公室(金陵东路569号9楼)和原卢湾区管理部(鲁班路158号108窗口)同时停止对外受理业务] | 18 49 167 930 805 隧道三线(人民广场站)等 地铁1、2、8号线(人民广场站) | 周一至周六周六业务受理范围 | 周一到周五上午8:45-12:00下午1:00- 4:30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00— 4:30 |
徐汇 | 肇嘉浜路608号底楼(近乌鲁木齐南路)邮编:200031 | 927 49 218 205 171 43 50 712徐闵线、地铁7号线、9号线肇嘉浜路站下等 | 周一至周六周六业务受理范围 | 周一到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 4:30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00— 4:30 |
长宁 | 剑河路600号4楼(近仙霞西路口)邮编:200335 | 54路 91路 196路 739路 807路 88路 836路 1217路等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9:00-11:30下午1:00- 4:30 |
静安 | 【新闸路受理处】新闸路1660号(近常德路路口)邮编:200041 | 76路 138路 23路 935路 136路 15路 21路 315路 323路 921路 927路 113路 地铁2号线、7号线静安寺站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8:45-11:30下午1:00- 4:30 |
【虬江路受理处】虬江路1000号207室聚源大厦(近会文路路口)邮编:200071 | 962路 78路 929路 69路 地铁3、4号线宝山路站下等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8:45-11:30下午1:00- 4:30 | |
普陀 | 金沙江路1006号华师大科技园201室(近大渡河路)邮编:200062 | 846 94 216 846 地铁13号线大渡河路站下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8:45-11:30下午1:00- 4:30 |
虹口 | 瑞虹路156号2楼(近天虹路)邮编:200081 | 47路 134路 597路 751路 875路 528路 地铁4号线临平路站等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8:45-11:30下午1:00- 4:30 |
杨浦 | 安波路521号(近营口路)邮编:200092 | 559路安波路双阳北路站,28路 133路 812路 868路 大桥五线营口路安波路站;8号线翔殷路站等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8:45-11:30下午1:00- 4:30 |
浦东新区 | 【浦东新区管理部】浦城路812号2楼邮编:200120 | 795路 1019路浦城路浦电路站下,01路 82路 314路 607路 789路 818路 981路 985路 992路 沪南线浦东南路浦电路站下等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8:45-11:30下午1:00- 4:30 |
【东方路办事处】东方路818号建行一楼 | 639路 746路 785路 819路 871路 970路 980路 地铁2、4、6、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等 | 周一至周六周六业务受理范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 4:30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00- 4:30 | |
【惠南受理处】惠南镇人民西路85号建行大楼2楼 | 沪南线 周南线 张南线 惠南2路 惠南1路等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8:45-11:30下午1:00- 4:30 | |
宝山 | 牡丹江路1398号建行宝钢分行大厦1503、1504室(近牡丹江路宝杨路路口)邮编:201999 | 508路 176路 849路 宝山23路 116路 159路 160路 728路 地铁3号线宝杨路站下等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8:45-11:30下午1:00- 4:30 |
闵行 | 都市路2988号2楼(近都市支路贵都路)邮编:201100 | 莘南专线 707路 712路 闵莘线 都市路都市支路站下;816徐闵线沪闵路光华路站下;闵行14路; 闵行7路颛兴东路都市路站下;地铁5号线颛桥站2号出口下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8:45-11:30下午1:00- 4:30 |
嘉定 | 金沙路75号泰辰汇金商务楼302、306室(近博乐路路口)邮编:201800 | 嘉定4路 嘉定6路淞嘉线 淞嘉专线 嘉泰线等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8:45-11:30下午1:00- 4:30 |
公积金最新政策
公积金缴存
为了指导和规范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缴存住房公积金: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3、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和注册资本的证明复印件;
3、准确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的一式五联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附件1);
4、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通过的决议文件。无职代会或工会的,须经所有应缴职工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签字,由单位加盖公章。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原因的证明材料: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当年《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则需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单位缓缴原因的证明材料:
1、濒临破产的企业应提供经审计的前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三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已停产的企业应提供停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3、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审批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当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当年《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则需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5、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当年《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则需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3)同意职工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职工本人签字《职工缓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见附件2)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先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内容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应符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相关规定。
(二)申请单位应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单位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单位不得在提供的需要职工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上伪造职工签名或违背职工意愿强制职工签名。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