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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爱国卫生

平台属性:微信公众号
所属地区:河南三门峡市
公众号ID:gh_022f90d85e38
公众号分类:健康 - 政府/机关单位
关于公众号:

“三门峡爱国卫生”微信公众号的责任主体为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属于健康类型;公众号主要(内容/服务)是宣传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政策法规;交流三门峡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健康细胞创建信息;传播传染病和非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促进知识,提高公民健康素养。

开发/运营主体: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主体: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最后更新:2025-7-5 关于更新时间TIPS:“更新时间”是指本页信息来源的截止时间,包括公众号的图片/文字介绍、公众号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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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主体介绍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介绍

企事业单位信息来自互联网,当前信息最后更新时间截止于2025年7月

三门峡爱国卫生是由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发/运营的微信公众号。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53号),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现任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张建军

职能转变

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三门峡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国民健康、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全市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章草案、政策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推进全市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及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市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本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稳定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财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中央、省级、市级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

行政编制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9名。暂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6名(含卫生健康监察专员2名,中共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张建军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县级干部):张占海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韩绍卿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刘存棣、张杰生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研员:杨波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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