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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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及所属单位、各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效能、信访、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化工作。
督察科
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综合协调联络、整改、上报工作,参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查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跟踪督办。承担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相关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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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1、负责组织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
2、负责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
3、负责开展跨县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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