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2、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3、区直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4、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决算。5、区属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6、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五、向区政府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代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6、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7、负责区本级经济责任审计。8、组织对区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9、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10、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