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 电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体制改革,推进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融合发展。
(三)管理全区重大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活动,制定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指导重点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监督文化体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全区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天府文化传承发展;指导文化艺术行业职业教育。
(五)负责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区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指导、管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保护利用和文物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推动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和振兴。
(九)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十)负责全区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体育运动队伍建设、业余训练和青少年体育工作;组织参加国家和 省、市运动会;组织指导监督体育竞赛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区广播电视机构和节目;监督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节目;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加强广播电视阵地建设,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方向。
(十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 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三)促进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和规范全区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推进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体育、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协助市文广旅局查处全区文化、文物、广电市场的违法行为,协助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五)指导、管理全区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推进全域旅游。
(十六)负责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系统及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