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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依法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辖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七)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积极做好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

(八)管理本院干部,做好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考核本院的领导班子成员,提请青秀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

(九)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中共青秀区委、人大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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