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区有关民政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民政行业标准,拟订民政地方标准。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入推进“三社联动”创新基层社区治理工作。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城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担全区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区城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综合管理,牵头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抓好年度计划实施。
(十三)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管安全”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责任。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青山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青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青山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青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负责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