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中共江苏省代表大会和江苏省委决议决定、中央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江苏省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江苏省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江苏省委、中央纪委、江苏省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中共江苏省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江苏省委和中央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江苏省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江苏省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江苏省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江苏省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中央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江苏省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