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负责经济运行监测和经济发展趋势预测、预警和形势分析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发布经济信息。参与拟订全省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编制利用外资计划,监测分析利用外资趋势。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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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等日常工作;负责政务协调、政务督查、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以及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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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15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机关用事业编制23名(西部开发处6名、项目稽查办公室8名、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4名、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专职副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处、项目稽查办公室和成本调查监审处各1名,省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离退休干部处1名、项目稽查办公室2名、成本调查审计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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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一)在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发展等方面,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分别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二)发省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煤炭由发省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协调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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