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全区工矿商贸行业、区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全区工矿商贸企业质量标准化工作。
(四)依法对全区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指导产煤乡镇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资料审核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煤矿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重大煤矿建设项目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与利用项目;按照省市要求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五)负责全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六)负责全区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职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全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管理权限,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搞好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九)参与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负责全区安全监管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依法组织、指导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拟订全区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动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监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管理;会同区财政负责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十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