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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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稿起草、信息、安全、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访工作。
(二)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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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领导
朱颖:党组书记、局长、 一级调研员
王向刚: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蒋长征: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霍东升: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孙有航:党组成员、支队长、三级高级主办
吴国利: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四级高级监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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