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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国土资源局

工作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县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部门领导实行双重管理,以州国土资源局管理为主。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控制本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及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资源要素市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授权,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耕地保护动态巡查,处理辖区内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三)根据省、州级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乡(镇)、区域总体规划,参与重点项目审查。

(四)统筹协调本县内国土整治和矿产秩序治理整顿,依法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矿产权属和地质灾害纠纷,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

(五)贯彻执行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耕地开发利用政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和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审查、报批,组织和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六)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查验等事项。

(七)贯彻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处置、地价评估和政府收购等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和指导城镇基准地价评测,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建立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八)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品运销环节、矿产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和采矿业的统计。

(九)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管理探矿权市场,指导编制和审查地方勘查项目的申请书,对勘查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

(十)负责地质环境及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组织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指挥工作机制,负责对古生物化石和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

(十一)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工程测量、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监督、测绘成果保密、测绘成果目录(副本)收集整理和地图审核上报及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测绘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和价款。

(十三)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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