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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区公安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部署、指导、监督全区公安工作。

2、组织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和自治区社会稳定工作,协调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部署指挥重大警务活动。

3、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和治安刑事案件侦查工作。

4、管理自治区机场公安局。指导自治区边境管理和特勤机构等的公安业务工作。

5、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6、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防范侦察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毒品违法犯罪预防打击等工作。

7、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政复议、警务督察、监管场所管理建设等工作。

8、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和技术安全防范、信息化建设、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9、拟订全区公安机关经费、装备、被装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警用航空的建设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区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查处、督办全区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受理、查办涉及公安机关的信访控告申诉案(事)件,督促、检查、指导全区公安信访工作,指导全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

11、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公安部交办的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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