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县(区)、开发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联络对接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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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73年,南宁市成立临时的“三废”综合利用小组,开始对邕江河段水质采样分析,同时对临江污染源进行调查。
1974年1月,成立南宁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日常工作。
1979年11月,南宁环境保护办公室升格为南宁环境保护局。
1984年9月,由于机构调整,并入南宁市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1986年9月,复设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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