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自治区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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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各盟市、旗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承担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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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编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行政编制78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处级领导职数37名〔19正(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派出机构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设置东部、中部、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公室,为正处级派出机构。3个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公室行政编制12名,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督察专员,正处级)、副主任1名(副处级)。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厅长:奇飞云
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李建军
党组成员、副厅长:赵世德
党组成员、副厅长:范明师
党组成员、副厅长:王一岭
党组成员、副厅长:韦和章
总工程师、水生态环境处处长: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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