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舞蹈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宁夏舞蹈家、舞蹈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舞蹈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团结全区各族舞蹈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区舞蹈艺术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国舞蹈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实践、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工作上有业务指导作用。
第六条 本会组织和动员全区舞蹈艺术工作者,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养德艺双馨的舞蹈队伍,努力创作出无愧于时代与人民的文艺精品。
第七条 探讨舞蹈艺术实践,加强舞蹈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特别是回族舞蹈的理论研讨,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舞蹈创作提倡题材多样化和不同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提倡作品表现回族特点和地方特色,提高精品意识。
第八条 组织和指导搜集整理、研究回族舞蹈,举办各种形式的回族舞蹈比赛,促进回族舞蹈的发展,并加以推广普及。
第九条 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培训、讲座,在舞蹈理论的指导下,提高会员的舞蹈创作水平。对在舞蹈创作、表演、教学、舞蹈理论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优秀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舞蹈活动,对少儿舞蹈活动要特别关心和大力支持,培养各类舞蹈人才,促进我区舞蹈艺术的普及与提高,满足我区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国内外舞蹈艺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舞蹈家协会的联系。
第十二条 维护本会会员在舞蹈创新、演出、学术研究等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四条 凡我区各级市、县舞蹈艺术家协会、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直接领导的舞蹈专业团体及有一定规模的民间舞蹈团体,经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从事舞蹈创作、表演、编导、教学、理论研究、舞蹈音乐、舞蹈美术、经营管理等专业和业余舞蹈工作者及组织领导者,有一定水平,做出一定成绩,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会员及有关方面推荐,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履行入会手续,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分配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如有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力者以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符合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由本会主席团根据中国舞协的有关规定,讨论通过,报请中国舞协批准,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领导机构,讨论和通过其他有关事项。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本会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经过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举产生。另外,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确定少数特邀代表。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的各项议程和活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额理事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主持,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或顾问。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