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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教育局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宁德市教育局设13个内设机构:

机构一

(一)办公室(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委)地方教育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局(委)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行政后勤等工作;拟订年度计划、总结工作;协调做好学校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负责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工作;负责局机关效能工作;协助做好局机关党建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协调办理工作;协助做好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全市教育行政执法;承办市本级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与市公务员局共同组织好市直学校补充教学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指导县(市、区)补充教学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指导全市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承担全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协助做好在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全市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市直机关干部更改学历审核工作;负责对外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计划生育工作;承担教师表彰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承担局机关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检查落实,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同志的管理和部分服务工作。

(三)计划与财务科

负责宏观指导和统筹管理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负责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各类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市属学校的基建投资、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参与制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监测、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参与制定与负责编制市级教育事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负责对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组织多渠道筹资工作、增加教育投入;负责做好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工作和本系统会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的建设;指导协调学生资助工作。按规定管理国内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捐赠;按规定对教育经费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四)师资培训与高等教育科

负责制定全市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培养培训计划;负责全市中小学师资学历提高、岗位培训、骨干培训等各类培训;负责在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本市高等教育的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指导市属高等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指导市属高等学校教育质量与教学工作评估;指导协调市属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科研项目、基建项目的实施;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以及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普通中等教育科

负责对全市普通中学教育的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参与制定全市普通中学事业发展规划、布局;参与指导中学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制定普通中学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实施并组织检查评估;加强对达标高中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负责市直中学的学籍管理、指导县(市、区)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全市中学学制、教学计划、教学用书等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中学德育工作和中学教师队伍建设。

(六)初等教育科

负责全市普通初等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育的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参与制定全市初等教育、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参与指导初等教育、特殊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初等教育、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及评估验收;制定小学年度招生计划;指导全市初等教育、特殊教育教学课程改革;指导、管理全市初等教育、特殊教育的学制、教学计划、教学用书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初等教育、特殊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初等教育、特殊教育德育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配合有关科室和有关部门做好少先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

(七)学前教育科

负责全市学前教育的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参与拟订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参与指导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制定幼儿教育年度招生计划;指导幼儿教育教学改革;对幼儿园进行等级评估;会同有关科室抓好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负责管理全市幼儿园行政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班)的业务指导,并督促各县(市、区)办好省、市、县(市、区)示范性幼儿园。

机构二

(八)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负责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和专业建设工作;参与指导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中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负责本市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和招生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市社区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全市终身教育工作,承担市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德育工作、教师队伍建设。

(九)语言文字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活动;承担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承担全市推广普通话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全市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审批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机构;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并负责对其财务进行监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扶持社会力量办学;协助做好民办学校德育工作。

(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负责指导全市学校体育、饮食卫生、疾病防控、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性的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和艺术演出、比赛活动,协调大中小学校及学生参加各级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协助做好局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指导学校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配合市征兵办开展在校学生征兵工作。

(十一)学校安全工作科(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拟订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在校生的违法犯罪;负责学校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检查、督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承担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高校招生办公室(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市高中会考办公室)

负责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职权范围拟订我市有关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招生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普通高校招生、成人高校招生、硕士学位研究生等各项招生考试工作,包括组织报名、体检、政审、考试及咨询指导等;加强考风考纪建设,执行考试纪律和处罚规定。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政策和规定,拟订我市普高、中职、社会考生会考的有关规定;负责我市会考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市会考考生的学籍档案和成绩档案,审查学生报考资格,审核、验印和发放会考合格证书。

(十三)自考办公室(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负责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日常工作;拟订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县(市、区)自学考试报名工作;负责全市考点的设置、编排和考试工作;核对学生成绩,建立合格考生档案,发放各类自考考生单科合格证书;负责全市自考毕业生的材料审核和发放毕业证书;加强考风考纪建设,执行考试纪律和处罚规定;指导本市社会助学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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