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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公安局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有关公安工作的规定和实施方法;研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信息,及时准确的分析、预测敌情、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状况,对全县公安工作进行决策、部署。

(二)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相应对策。

(三)组织实施并指导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四)组织实施并指导管理社会治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五)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事故。

(六)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向居(村)民进行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和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大专院校等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保卫组织的建设和治安防范工作。

(九)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有关的事务。

(十)管理枪支弹药、管理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十一)组织实施并指导预审和看守所管理工作,对被裁决治安拘留人员执行行政处罚,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全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公安业务工作。

(十四)规划、组织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县公安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及公安民警的管理、教育、训练。

(十六)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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