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方面的政策规定。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物事业和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实施重大文化民生工程。
(四)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重大项目和重点设施建设,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旅游活动。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建设,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实施文化旅游惠民工程。
(六)负责全区文物考古、保护和博物馆的管理工作,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物事业发展。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负责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旅游、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市场发展,负责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管理工作,对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市场安全生产和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十)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的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旅游投诉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对外合作交流和重传推广工作,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形象推广。
(十二)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管理全区卫星电视和地面接收设施。配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